天賜材料收到商業秘密侵權案終審刑事判決書,兩侵權人被罰沒600萬元
關鍵詞: 天賜材料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終審判決 李勝 鄭飛龍
天賜材料9月15日發布公告稱,全資子公司九江天賜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天賜”)當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終審《刑事判決書》。這標志著該公司涉及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刑事部分已塵埃落定。
案件始于2024年7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勝、鄭飛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九江天賜作為被害單位,其商業秘密被侵犯,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一審判決后,李勝、鄭飛龍不服判決,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過審理,終審判決于2025年9月15日送達天賜材料。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維持了原審對李勝、鄭飛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部分,并對量刑進行了調整。具體判決如下:
李勝: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刑期從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
鄭飛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刑期從2023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違法所得處理:李勝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833,536元,鄭飛龍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52,104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李勝違法所得人民幣1,451,504元,鄭飛龍違法所得人民幣207,896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外,法院還禁止李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主要工作內容涉及案涉化工產品生產的相關工作。
天賜材料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作為被害單位,上述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公司正在根據判決結果追究相應方的民事責任,并將積極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